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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三十五章 群毆謀殺案


    但是到了第三被告出庭作證的時候,卻指出是第一被告在死者倒地以後,還繼續毆打死者,導致了死者的死亡。在兩個故事的版本裡,我們到底應該相信誰提供的情況是屬於事實呢?

    或許我們應該相信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所說的話?還是說我們應該相信第三被告所說的話?畢竟真理是掌握在少數人的手裡。

    但是我們為什麼不認真思考一下,三名被告出庭作證的動機與意圖呢?他們只不過是在互相指責,互相推卸責任,以此擾亂陪審團的視線,稟著犧牲一人利益,爭取其他人利益的心理而作出的指控。

    當然我們是非常不願意相信,三名被告全部在最後的時刻都有份參與毆打死者,但是事實往往是非常殘酷無情的,我們不得不面對這個事實,那就是三名被告都有份謀殺死者,而他們為了逃避責任,嘗試著攻擊對方。

    在基於證人與證物以及種種事實賦予我們真相的大前提下,在這裡,我懇請各位陪審團,判第一、第二、第三被告謀殺罪名成立!」

    法官在本子上簡單地寫著,漫不經心地說著:「第一被告辯護律師,你可以開始結案陳詞了。」

    辛胡可從座位上站起來,朝陪審團點了頭:

    「沒錯,這的確是一宗看起來是謀殺案的案件,但是我必須要提醒大家一件事,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,一個謀殺的指控,必須是要建立在毫無疑點

    ,毫無疑問,證據確鑿的大前提下,方能提出謀殺的起訴。

    正如控方所指出的那樣,死者滾到牆後面所發生的事情,沒有人知道,只有誰知道?只有參與毆打的三名被告才知道後來所發生的事情。

    我當事人已經很明確地指出,當時在死者奄奄一息躺在地上,完全失去抵抗力之後,他已經停下手,沒有再動手對死者進行毆打,這個已經是一個很明確的事實。

    我當事人只是參與了前期的打鬥,也就是攝像頭可以拍攝到的位置,到了牆後面所發生的事情,他已經沒有再參與,真正繼續毆打死者的人並非我當事人。


    儘管控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我當事人有害人動機,可是這些只能證明我當事人在處理感情失敗時候的脆弱狀態,並不能作為非一般的害人動機,因為這樣對我的當事人是有失公允的。

    看不到牆後面所發生的事情就是該案件的最大疑點,究竟是誰還在毆打死者呢?

    沒有人知道,我不知道,陪審團也不知道,也正因為我們都不知道,我們是沒有權利去裁定我的當事人是有罪的。謀殺的定義是必須要具備真實的證據,證明謀殺曾經發生過。

    但是很明顯,控方所提出的指控是含糊其辭的,死者滾到牆後面的事情我們只能憑空想像,根本不能百分百肯定,究竟是不是我當事人毆打死者致死的事實。

    在種種證據都存在常規性矛盾的

    情況下,在這裡,我懇請陪審團裁定我當事人謀殺罪名不成立!」

    在莊嚴的高等法院內,法官正準備聽取第二位被告辯護律師的結案陳述。葉楓今日神情莊重,頭戴略顯陳舊的律師帽,它的顏色透露出歲月的痕跡。

    葉楓的聲音堅定而清晰:

    「尊敬的法官閣下,以及各位陪審員,我要首先強調一點:我的客戶是否存在殺害受害者的動機或對其懷有敵意。

    原告方主張,只有蓄意且有明確動機的殺害行為才能被稱為謀殺。然而,至今為止,原告方未能提供確鑿的證據證明這一點。

    證明我當事人與死者有矛盾,或者有激烈的衝突。而我當事人在較早之前早就已經清楚地指出。

    在案發當晚,他是一個人在酒吧喝酒,只不過偶遇到朋友,也就是本案的第一第二被告,然後一起喝酒,第一被告喝多了,但是沒有喝醉。

    於是提出主動結算賬單的要求,然後因為憤怒與失落以及內心的深深不忿,刻意去找死者報復,因此拉上了我的當事人。

    請你們要留意一點,根據我當事人的說

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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